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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炮孔鉆機安全要求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協(xié)會 閱讀:2169 更新時間:2019-07-29
礦用炮孔鉆機 安全要求

Mine blast-hole drills-Safety requirements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涉及的是礦用炮孔鉆機的安全問題。


本標準未涉及到的危險與GB/T15706.1、GB/T15706.2一致。關于通用的機械、電氣、液壓、氣動和其他設備的危險,不包括在本標準中。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JB8912—1999《礦用炮孔鉆機安全要求》廢止。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yè)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88)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洛陽礦山機械工程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鋼集團衡陽重機有限公司、南昌凱馬有限公司、中信重型機械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嘉琳、蕭其林、魏平金、鄒聲勇、楊現利、張路明、黃惠明、胡德堅、郭明、王亞東、金汝勵。





礦用炮孔鉆機  安全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面對礦用炮孔鉆機提出的限制。本標準所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于在露天和井下礦山以及隧道中鉆鑿炮孔的鑿巖鉆車、鋼絲繩沖擊鉆機、潛孔鉆機、旋轉鉆機和牙輪鉆機(以下簡稱鉆機)。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94  安全標志(GB2894—1996,neq ISO3864)


GB/T3766  液壓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GB/T3766—2001,eqv ISO4413:1998)


GB3836.1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eqv IEC60079-0:1998)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eqv IEC60079-1:1990)


GB3836.3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eqv IEC60079-7:1990)


GB3836.4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3836.4—2000,eqv IEC60079-11:1999)


GB3836.5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GB3836.5—2004,IEC60079-2:2001,MOD)


GB3836.6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GB3836.6—2004,IEC60079-6:1995,IDT)


GB3836.7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GB3836.7—2004,IEC60079-5:1997,IDT)


GB3836.8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n”型電氣設備(GB3836.8—2003,IEC60079-15:2001,MOD)


GB3836.9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GB3836.9—2006,IEC 60079-18:2004,IDT)


GB4351.1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4351.1—2005,ISO7165:1999,NEQ)


GB5226.1  機械安全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GB5226.1—2000,IEC60204-1:2000,IDT)


GB/T7932  氣動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GB/T7932—2003,ISO4414:1998,IDT)


GB/T8196  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ISO14120:2002,MOD)


GB/T8419  土方機械  司機座椅  振動試驗方法和限值(GB/T8419—1987,neq ISO7096:1982)


GB/T8420  土方機械  司機的身材尺寸與司機的最小活動空間(GB/T8420—2000,eqv ISO3411:1995)


GB9969.1  工業(yè)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13306  標牌


GB/T13325  機器和設備輻射的噪聲  操作者位置噪聲測量的基本準則(工程級)(GB/T13325—1991,neq ISO6081:1986)


GB/T15706.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和方法(GB/T15706.1—2007,ISO12100-1:2003,IDT)


GB/T15706.2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GB/T15706.2—2007,ISO12100-2:2003,IDT)


GB16754  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GB16754—1997,eqv ISO/IEC13850:1995)


GB/T16855.1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tǒng)有關安全部件  第1部分:設計通則(GB/T16855.1—2005,ISO13849-l:1999,MOD)


GB/T17300  土方機械  通道裝置(GB/T17300—1998,idt ISO2867:1994)


GB17888.2  機械安全  進入機器和工業(yè)設備的固定設施  第2部分:工作平臺和通道(GB17888.2—1999,eqv ISO/DIS14122-2:1996)


GB17888.3  機械安全  進入機器和工業(yè)設備的固定設施  第3部分:樓梯、臺階和護欄(GB17888.3—1999,eqv ISO/DIS14122-3:1996)


GB/T19929  土方機械  履帶式機器  制動系統(tǒng)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T19929—2005,ISO10265:1998,MOD)


JB/T3249  工程機械  護板和護罩(JB/T3249—1991,eqv ISO3457:1986)


JB/T3683  土方機械  操縱的舒適區(qū)域與可及范圍


《冶金企業(yè)測塵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范圍  danger zone


在鉆機內部與周圍,人員受到傷害或健康受到危害的范圍。


3.2


工作范圍  working area


靠近設備的范圍,即鉆機為完成工作而活動的范圍。


3.3


受到危害的人員  exposed person


完全或部分處于危險范圍內的人員。


3.4


操作者  operator


司機  operator


操縱鉆機鉆進和移動的人員。


3.5


正常工況  normal operating case


操作規(guī)程情況  normal operating case


標準的、常用的工作狀態(tài)。


3.6


特殊工況  exceptional operating case


操作例外情況  exceptional operating case


不常出現或受到限制出現的工作狀態(tài)。


3.7


鋼絲繩安全系數  safety factor of rope


鋼絲繩最小破斷拉力與絞車最里層鋼絲繩最大許用拉力之比。


3.8


檢驗  examination


由專業(yè)人員周期、詳細地對全部與安全有關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檢查,包括全部必要的功能檢測,看是否有缺陷或損壞。


3.9


檢查  check


操作者或維修人員經常對結構構件進行檢查,確定外觀可看到的損壞或缺陷,借助現場檢查方法確定功能情況。


4  危險一覽表


鉆機壽命期內,在運輸、安裝、拆卸、行走、作業(yè)及維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見表1。


表1








表1(續(xù))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及判定


5.1  一般安全要求


5.1.1  鉆機預定使用的安全措施與對策應與GB/T 15706.1的有關要求一致。


5.1.2  鉆機應按人機工程學原理設計,從而減輕勞動強度,避免操作者的疲勞。操作者工作時應盡可能地戴防護手套、穿安全鞋及其他的人員防護裝置。


5.1.3  如有與冷、熱表面接觸的危險,這些表面應裝備護欄或護蓋。銳邊、尖角和凸出部位的設計應符合GB/T15706.2的要求。


5.1.4  機械通風口和冷卻器出風口應裝有保護格柵或類似的設施,防止手指或上肢觸及運動部件。


5.1.5  管子、軟管和管接頭應耐壓,軟管應標明許用的工作壓力。在司機操作位置附近的軟管或管子應按JB/T3249的要求安裝護罩,避免管子或軟管爆裂傷害操作者。


5.1.6  鉆機所用的材料應在健康和安全方面對人體無害,并與給定的環(huán)境溫度相適應。制造商應在操作手冊中說明鉆機工作的環(huán)境溫度。


5.1.7  鉆機的部件需要手工操作時,應通過設計保證手工操作的安全。如果因為元件的形狀或重量而不能安全地進行手工操作時,應采取措施,使用機械操作。


5.1.8  進入操作和維修位置的通道裝置應符合GB/T17300的規(guī)定。如果門、窗或入口可自由打開或關閉,在開或關的狀態(tài)應是安全的。


5.1.9  鉆機的能源應是獨立的,各獨立部件應有與能源斷開的裝置,這種裝置應明確標出。如果重新接通會危及周圍的人,它們應能鎖定。


鉆機切斷能源后,應能安全地釋放遺留或儲存在回路中的能量,使它周圍的人無危險。某些回路可以保持與能源接通,以便夾持工件、保存信息以及內部照明等。在這種情況下,應采取專門措施保護操作者的安全。


5.2  操作位置安全要求


5.2.1  鉆機的操作應在周圍環(huán)境對人員沒有危險的狀態(tài)下進行。操作者所需要的位置和站立的空間應符合GB/T8420和JB/T3683的要求。


5.2.2  用于井下或隧道中作業(yè)的鉆機,應根據需要采取防護措施,預防飛濺物帶來的危險。


5.2.3  鉆機行駛和作業(yè)位置應有良好的可視性,保證對人員不構成危險。


5.2.4  鉆機可根據需要配備一個司機室。司機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司機室應根據作業(yè)條件配置空調裝置或安全的采暖、降溫裝置,保證司機室內的溫度在15℃~31℃范圍內;


b)  應配備空氣凈化裝置,司機室內空氣中的粉塵濃度應符合本標準5.13.1的要求;


c)  在鉆機作業(yè)并關閉門窗、開動空氣調節(jié)與凈化裝置時,司機室內的噪聲不應超過85 dB(A),噪聲應按GB/T13325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


d)  應采取必要的減振措施,座墊處的加權均方根加速度修正值不應超過1.25 m/s[sup]2[/sup],振動試驗參照GB/T8419的方法進行;


e)  門開的方向應能使司機在出現危險時快速離開司機室;


f)  司機室內的裝飾材料應符合本標準5.12.1的防火要求;


g)  司機室內的照度應符合本標準5.11.3的要求;


h)  司機室和機械間的玻璃應能抗震,破碎后不傷及操作者。


5.3  控制系統(tǒng)


5.3.1  鉆機控制系統(tǒng)安全部分應符合GB/T16855.1的要求。


5.3.2  鉆機的主傳動系統(tǒng)應人為地通過啟動裝置才能啟動。如果鉆機有多個裝置用于啟動,這些裝置應相互聯動,從而可以用其中一個來完成啟動。


對于氣動驅動的鉆機,應在主回路上設置一個截止閥,用于連接或切斷動力裝置與主機,以及釋放系統(tǒng)壓力。


5.3.3  鉆機應有一個正常停機的命令裝置,使其在工作過程中實現安全停機。鉆機應設置總停開關,作業(yè)和行駛的每個操作位置都應有急停裝置,防止突發(fā)事件引發(fā)的危險。


5.3.4  動力供給中斷或中斷后重新供給,不能導致危險的發(fā)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鉆機只能通過人為的命令才能重新啟動;


b)  如果停機的命令已經發(fā)出,鉆機必須停機;


c)  設備的部件或工具不允許墜落或彈出;


d)  保護裝置和防護措施應保證有效。


動力供給故障或液壓、氣動的壓力偏離設定值不允許導致危險動作與緊急停機系統(tǒng)失靈。


5.3.5  控制電路的故障或控制電路的邏輯故障,不允許導致危險。


5.4  控制裝置


5.4.1  控制裝置的操作應安全、靈活、舒適,其設計配置和標志應符合GB/T15706.2的要求。


主要的控制裝置應布置在操縱的舒適區(qū)域內,輔助控制裝置可布置在操縱的可及范圍內或危險范圍外的其他位置。


如果鉆機有多個操作位置,應配置一個選擇開關,操作者可有目的地選擇有利的操作位置。


5.4.2  鉆機應有相應的急停和安全裝置,急停裝置應符合GB16754的要求。


當有人員被旋轉的鉆具組觸及或傷害的危險存在時,應在人員容易接近的旋轉鉆具組外圍安裝保護裝置,人員靠近時會自動停機或發(fā)出警報。如果沒有這種保護裝置,應設置一段禁入區(qū)域,并明確地標明禁入標志,禁入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guī)定。


鉆機的主要功能應有必要的聯鎖,防止意外啟動導致的危險。


5.4.3  所有的急停與安全裝置應按其功能進行檢驗,制造商應提供合格證。


5.5  穩(wěn)定性


鉆機在給定的條件下行走、作業(yè)和停機時,應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在任何方向都不能有傾翻和滑動的可能性。


穩(wěn)定性應通過計算進行驗證。


5.6  行走機構制動


5.6.1  自行式鉆機在給定的各種行走速度、地面特性和坡道條件下減速、停車和保持靜止狀態(tài)時應能保證安全。


5.6.2  輪胎行走鉆機應裝備行車制動系統(tǒng)、輔助制動系統(tǒng)和停車制動系統(tǒng)。


在行車制動系統(tǒng)失靈時,輔助制動系統(tǒng)應能使鉆機停住。


5.6.3  履帶行走鉆機有行車制動系統(tǒng)和輔助制動系統(tǒng),或者每側履帶行走機構有一套獨立的行車制動器。制動系統(tǒng)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T19929的要求,性能試驗應按GB/T19929的要求進行。


5.6.4  如果行車制動系統(tǒng)的操作取決于儲存的液壓或氣動能量,在能源失效時制動器至少還應能連續(xù)進行5次制動。在第5次制動時,制動性能不應低于輔助制動系統(tǒng)。


輪胎或履帶行走鉆機的停車制動系統(tǒng)應能使鉆機在允許的最大坡道上保持靜止。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工作范圍內,其安全系數不應低于1.2。


停車制動應采用機械式制動。


5.6.5  鉆機在超過最大允許坡度的坡道上作業(yè)、行走和停止時,應配備一臺牽引絞車,避免鉆機在坡道上打滑。


5.7  運動部件的防護


5.7.1  鉆機運動部件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能避免GB/T15706.1中所描述的危險,并應使人員盡可能少地在危險區(qū)域內進行人工操作。


5.7.2  對于人員可及范圍內的旋轉傳動部件,如傳動軸、聯軸器和三角皮帶等,應配置防護裝置。


不經常接近的傳動部件應安裝固定式防護裝置,防護裝置應通過點焊或固定安裝置放在其位置上,使其只能用扳手等輔助工具才能打開或拆掉。


需要經常維修或維護時,應安裝活動的防護裝置。活動防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當它們打開時,應盡可能固定在機器上;


——在它們打開的地方,應裝備一個支撐機構。


防護裝置應符合GB/T15706.2和GB/T8196的要求。


5.7.3  如果操作者在靠近運動部件的危險區(qū)域內工作,應特別注意接卸鉆桿、鉆具組連接螺紋的斷裂、裝拆與更換鉆具等帶來的危險。


5.7.4  如果單根鉆桿的重量超過25 kg,鉆機應有機械接卸鉆桿機構或輔助卷揚裝置。


5.7.5  帶推進滑架的鉆機的加壓機構(除油缸或氣缸驅動的外)必須裝有上下極限限位裝置。


5.7.6  鉆機在運載設備與巷道工作面之間的危險區(qū)域內作業(yè)時,應在鉆機前設置警告標志。


5.7.7  如果鉆機作業(yè)時需要一名助手在危險區(qū)域內工作,只有在遵守本標準6.4.5的要求時才能進行。


5.8  電氣設備


5.8.1  鉆機的電氣設備應有一套接地保護裝置。電氣設備應符合GB5226.1的有關要求;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鉆機,應具有防爆功能,其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1~3836.9的要求。


5.8.2  自帶變壓器的鉆機,應在變壓器四周設置防護欄桿或將變壓器布置在隔離間,并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要求。


自帶變壓器的鉆機,應盡可能配備電纜卷筒裝置。未設置電纜卷筒的鉆機應設置高壓電纜導入裝置,防止接頭脫落。對于人工拖掛電纜,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5.8.3  蓄電池應穩(wěn)固地安裝在指定的位置上,不允許電解液噴濺到人或周圍設備上。電極應有護罩,回路中應裝有絕緣開關。蓄電池四周應裝有護罩,以防鉆機傾翻時電解液或蒸汽灼傷操作者。


5.8.4  從地面登上鉆機的登梯處應鋪設橡膠或塑料等絕緣材料,防止漏電對人員的傷害。


5.9  液壓系統(tǒng)


液壓系統(tǒng)應符合GB/T15706.2和GB/T3766中有關安全要求的規(guī)定,系統(tǒng)壓力不能超過管路的最大許用壓力,壓力下降與液體泄漏不能導致危險。系統(tǒng)應配備溫度與壓力監(jiān)控裝置,在溫度或壓力超過許可范圍時發(fā)出警報。


液壓油應無毒。


液壓軟管應是預制成型的。液壓軟管應與電線隔離開,并避開熱的表面和銳邊。移動的液壓軟管應配備導向裝置。


液壓油箱應有液位指示器,鉆機在傾斜面上作業(yè)和行駛時,裝滿油液的油箱不能溢出。


5.10  氣動裝置


氣動裝置應符合GB/T15706.2和GB/T7932中有關安全要求的規(guī)定。系統(tǒng)壓力不能超過管路的最大許用壓力,壓力下降與氣體泄漏不能導致危險。氣動系統(tǒng)應配備壓力監(jiān)控裝置,在壓力超過許可范圍時發(fā)出警報。


氣動軟管應有必要的導向裝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接頭脫落,對接頭脫落會導致危險的軟管應進行固定。


5.11  照明


5.11.1  在井下或隧道中作業(yè)的鉆機應有照明裝置,照亮鉆機工作范圍。除背景光外,鉆機作業(yè)范圍內的照度不應低于100 lx。


其他鉆機在黑暗無光條件下,在鉆機工作范圍內應有足夠的照明;在接卸鉆桿、鉆具處,至少要保證100 lx的照度。


照明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操作者能全程觀察回轉加壓機構在鉆架上的移動。


照明應用白光。


5.11.2  自行式鉆機在黑暗中行走,順鉆機移動方向距鉆機7 m內的照度不應低于10 lx。


5.11.3  司機室和機械間內操作位置的照度不應低于100 lx。


5.12  防火


5.12.1  鉆機應盡可能采用防火材料。司機室內的裝飾材料應采用燃燒時不放出劇毒氣體的阻燃材料。


5.12.2  額定功率不大于50kW的鉆機,至少應配備1個滅火介質不少于2kg的滅火器;額定功率大于50kW,小于200kW的鉆機,至少應配備1個滅火介質不少于6kg的滅火器;額定功率不小于200kW的鉆機,至少應配備2個滅火介質不少于6kg的滅火器。


滅火器應能撲滅油火和電氣起火,并能有效地撲滅初期火災。


內燃機驅動的井下鉆機,應裝有一套機載的滅火系統(tǒng)。內部滅火系統(tǒng)罩住內燃機艙,并且:


——有人操作的鉆機應裝備有人工觸發(fā)器;


——無人操作或離機操作的鉆機應裝備有能遙控的自動觸發(fā)系統(tǒng)。


配有一套固定的滅火系統(tǒng)的鉆機,還應配備1個手提式滅火器。


手提式滅火器應符合GB4351.1的要求。


5.12.3  滅火器不應放置在高溫處,如電源、燃料箱附近,應放置在離操作者最近的地方。滅火器應予以適當固定,以防鉆機作業(yè)和移動時翻倒。取放滅火器不應需要任何工具。


如果鉆機上不只配備一個滅火器,應分別放置在不同的地方。


5.13  粉塵和廢氣處理


5.13.1  鉆機應有除塵系統(tǒng),鉆機周圍因鉆機本身造成的粉塵濃度增值應按《冶金企業(yè)測塵辦法》測定。司機室和機械間應安裝空氣凈化裝置,其粉塵濃度不應超過2 mg/m[sup]3[/sup]。


鉆機一開始鉆孔作業(yè),除塵裝置或排渣系統(tǒng)應能自動運行。


5.13.2  露天作業(yè)的鉆機,內燃機廢氣可直接排放。但如果作業(yè)環(huán)境中有易燃、易爆氣體,排氣系統(tǒng)應配置防止火花外射的裝置。


井下作業(yè)的內燃鉆機,其排氣中的有害成分濃度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并不可直接排放,還應經過凈化處理。


表2










5.14  鋼絲繩與絞車安全


作為鉆機組成部分的鋼絲繩與絞車應滿足下列最低安全要求:


鋼絲繩最低安全系數:


——正常工況下的運動鋼絲繩3.0;


——特殊工況下的運動鋼絲繩2.0;


——安裝、牽引、吊掛用鋼絲繩2.5;


——沖擊鉆孔用鋼絲繩5.0(鋼絲繩最小破斷載荷與鉆具組重量之比);


——進給用鋼絲繩3.0。


直徑:


——絞車卷筒直徑≥16.0 d;


——滑輪直徑≥18.0 d;


——輔助滑輪直徑≥14.0 d;


——進給系統(tǒng)滑輪直徑≥12.5 d。


注:d為鋼絲繩直徑。


所有滑輪組均應配備防止鋼絲繩松繩的裝置。鋼絲繩在絞車卷筒上最少纏繞3圈,鋼絲繩末端與卷筒之間不允許用U型卡卡緊。


絞車最里層鋼絲繩的最大拉力應在絞車標牌上標出。


絞車應裝備一套工作制動系統(tǒng)和一套安全制動系統(tǒng)。


5.15  鏈輪和鏈條


鉆機推進系統(tǒng)中的鏈輪和鏈條的安全系數(最小破斷力/最大載荷)不應低于3.5,并應有一套合適、安全的張緊裝置。


5.16  鉆架、鉆桿與工作平臺


5.16.1  鉆架與鉆桿的起落機構應裝有安全裝置,在起落機構出現偶然故障時能自動阻止鉆架與鉆桿倒下。鉆架的起落與鉆機主要工作狀態(tài)應在操作者的視野內。


5.16.2  工作平臺的入口處應有合適的樓梯或階梯,四周應有護欄。高鉆架應配備梯子,梯子的四周和鉆架頂部應有護欄。


5.16.3  鉆機的工作平臺和進入工作平臺的通道應符合GB17888.2的規(guī)定,配備的樓梯、階梯和護欄應符合GB17888.3的規(guī)定。


5.17  遙控(含遠控)鉆機的特殊要求


5.17.1  鉆機應裝備一套附加的控制器,由它來操縱鉆機。


鉆機的啟動和停止只允許由鉆機上或一個操作位置上的操縱裝置來控制,這個操作位置應能清楚地對工作區(qū)域進行監(jiān)控。如果這個操作位置不能直接對工作區(qū)域進行監(jiān)控,可借助電視屏幕等監(jiān)控系統(tǒng)進行監(jiān)控。


鉆機應配備一臺可視或可聽的警告裝置,在鉆機啟動前自動介入工作,顯示遙控狀態(tài)下工作的鉆機的工作狀況。


5.17.2  鉆機的遙控位置上應裝備一套急停裝置,輔助急停裝置應裝在鉆機上,并能從鉆機外安全、方便地觸及到。


5.17.3  控制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操作者與鉆機之間的聯系中斷或最初的指令順序完成,控制回路應能使鉆機自動停止運行;


——無人操作自動控制鉆機的控制系統(tǒng)應設置一套完整的診斷系統(tǒng),如果發(fā)現錯誤狀態(tài)或異常運行情況,應能使鉆機停止運行;


——在系統(tǒng)的某部分出現錯誤后,不允許通過自動功能重新啟動?;謴瓦\行的啟動只允許操作者通過人為的啟動來進行;


——鉆機應配備一個選擇開關,在現場控制和遙控之間進行轉換?,F場控制應優(yōu)先于遙控。


5.17.4  井下作業(yè)的遙控鉆機應裝備一臺能自動起動的機載滅火裝置,它能撲滅柴油機和電力系統(tǒng)的起火。


從操縱臺或監(jiān)控位置應能觸發(fā)滅火系統(tǒng)。


5.18  警告裝置


發(fā)出信號的警告裝置應能方便、清晰地發(fā)出警告信號,操作者應隨時檢查所有重要的警告裝置。


有緊急危險時應有一個警告裝置對作業(yè)范圍內的人員發(fā)出報警信號,它必須在每個操作位置都能報警。報警信號的聲壓應高于背景噪聲5 dB。


鉆機應有一個聲響或閃光的警報裝置,鉆機移動時應開啟這個警報裝置。


6  使用信息


6.1  標牌


每臺鉆機均應在明顯位置固定標牌,標牌的標記、型式和尺寸均應符合GB/T13306的規(guī)定,并且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制造商名稱及地址;


——鉆機型號及名稱;


——鉆機主要技術參數;


——出廠日期及編號;


——產品執(zhí)行標準編號。


6.2  說明


6.2.1  鉆機控制部分的說明應清楚、明確。


6.2.2  有不易看見的危險存在時,應設置警告標志。警告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要求。


鉆機應設置警告牌,警告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禁區(qū)。遙控鉆機應設置警告標志,標示出該鉆機是遙控的。


6.3  維護


鉆機的調整、維護、潤滑、修理和清潔工作應在停機時進行。如果上述工作不能在停機時進行,必須遵循本標準6.4.5的要求安全地進行。


6.4  使用說明書


6.4.1  鉆機的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T15706.2和GB9969.1的要求。每臺鉆機的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操作指南;


——維護指南;


——易損件表;


——運輸和安裝說明。


使用說明書的用語應采用鉆機使用國的官方語言,并應適合操作者閱讀。


6.4.2  操作指南應將鉆機使用信息傳遞給操作者,所有關于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內容都應包括在內。


操作指南的封面或首頁應給出下列信息:


——指南標題;


——鉆機型號;


——制造商、銷售公司及代理商名稱和通訊地址。


操作指南至少應有關于正確使用鉆機的下列信息與說明:


——標牌所示內容;


——委托修理、維護公司的名稱及通訊地址;


——鉆機預定使用的詳細說明;


——鉆機運行的完整說明;


——展示使用程序,說明可預見的錯誤使用;


——操作控制及運動方向;


——每次移孔位和轉移工作面后開始工作前,對急停裝置和防護裝置的功能所進行的必要的檢查;


——對穩(wěn)定性的完整說明,包括停機、移動和作業(yè)中涉及的最大坡度;


——移位條件的限制;


——爬坡時的最大允許坡度;


——使用標記的解釋;


——部件及整機總圖;


——所需的符號、示意圖、實例插圖,這些圖應有足夠的尺寸,清楚地表示出主要元件的型號、功能、位置以及與整個鉆機的關系;


——絞車及提升機構的載荷/速度圖;


——在一定工作條件下出現的最大接地比壓;


——能造成操作者或其他人員受傷行為發(fā)生前的專門警告;


——在特定條件下工作的鉆機,發(fā)動機廢氣的處理;


——禁入區(qū)域的說明,對遙控(含遠控)鉆機,要標明其禁入區(qū)域;


——遙控鉆機(含遠控)安全區(qū)域的說明,如操作者與鉆機之間的安全距離;


——在防護系統(tǒng)中被忽略而可能出現危險的說明;


——鉆機運、裝、拆時,各部件及輔助機構的安全措施;


——滅火器的安裝及使用;


——鉆機使用的環(huán)境溫度;


——司機室的噪聲及檢測方法;


——司機室的振動及檢測方法。


6.4.3  操作指南中特別的安全說明。


下列安全要求應在操作指南中另起一段注明:


——操作者必須清楚地知道哪里有危險,他應采取什么措施,從而在工作過程中安全地解決;


——圖示鉆機移動和作業(yè)過程中危險區(qū)域;


——借助于輔助機構安全地更換鉆桿的說明;


——有關急停裝置和防護裝置的安裝與功能說明;


——操作者必須經過實際培訓,尤其是上面提到的安全措施中的重點內容;


——鉆鑿炮孔直徑不小于250mm的鉆機,最少應配備兩名操作者;


——鉆機在受到一定限制的空間內作業(yè),對周圍環(huán)境的監(jiān)控說明;


——有關鉆機結構元件裝、拆的說明;


——在露天坑底作業(yè)防洪措施的說明;


——關于溫度在0℃以下除冰的說明。


6.4.4  除操作指南中的內容外,維護指南還應包含下列內容:


——委托的修理、維護公司的名稱及通訊地址;


——圖示表示日、周或其他維護間隔時間;


——液壓傳動裝置的工作液的分類詳述;


——滅火器的維護說明;


——重型部件和手工操作困難的部件的安裝說明;


——故障診斷/檢測裝置測點或安裝位置的說明,應用圖清楚地表示;


——電氣、液壓、氣動的符號/功能圖示,圖應有足夠的尺寸,清楚地展示主要元件的型號、功能、安裝位置與鉆機整體的關系;


——易損件的檢驗與更換說明;


——鋼絲繩、絞車、滑輪、鏈輪、鏈條的維護/檢測說明;


——對可能使維護人員或其他人員受傷行為的警告。


6.4.5  維護指南中特別的安全說明。


如果操作者須在鉆機作業(yè)時或危險范圍內進行維護工作,那么必須在下列條件下才能進行:


——必須有兩個對安全條例完全熟悉的人,一個對進行維護工作的另一個人的安全進行監(jiān)控;


——監(jiān)控人員從各個方面都能觸及到急停裝置;


——進行維護的區(qū)域應有相應的照明;


——監(jiān)控者與維護工之間要用一種可靠的方式進行對話;


——只有當鉆機完全處于停機狀態(tài),啟動開關無人能夠觸及時,才允許一個人獨自對鉆機進行維護。


6.4.6 易損件表應包含所有重要的易損件名稱、標記,并詳細地說明其相應的安裝位置。


【發(fā)布日期】20070719

【實施日期】200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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