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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中華汽車網校-何 閱讀:3181 更新時間:2016-12-23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1118日市政府第142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溫國輝

20161128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guī)范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越秀區(qū)、海珠區(qū)、荔灣區(qū)、天河區(qū)、白云區(qū)、黃埔區(qū)的網約車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jiān)督。

花都區(qū)、番禺區(qū)、南沙區(qū)、從化區(qū)、增城區(q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業(yè)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提交網約車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企業(yè)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注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qū)域為本市行政區(qū)域,有效期為5年;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jù)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具備以下車輛技術性能:

1.車身長度不小于4600毫米,車身寬度不小于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tǒng)(ABS)、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車輛,車身長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車身寬度不小于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tǒng)(ABS)、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配置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tǒng)(EBD)。其中,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還應當滿足純電動續(xù)駛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條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1年。

(四)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的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五)按政府監(jiān)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相關數(shù)據(jù)直接接入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xiàn)數(shù)據(jù)實時共享。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九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所有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所有者為企業(yè)法人的,近1年未發(fā)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近3年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A級以下等級的情形。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tǒng)、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tǒng)、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yè)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情況進行審核,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核結果通知書,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已通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三)申請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后,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安裝證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變更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二)企業(yè)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yè)車輛所有者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因前款規(guī)定情形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工作。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的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已在本市辦理居住證。

(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初中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復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復印件。

(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七)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申請人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

已取得巡游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注冊。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注冊,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的證明等。

網約車駕駛員注銷注冊后,不得繼續(xù)在原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聯(lián)互通機制,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提供便利條件,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運人責任,保證營運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wěn)定運行。

(二)保證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完好;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出現(xiàn)故障時應當及時維修并確保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后,方可繼續(xù)提供網約車服務。

(三)按照約定提供網約車服務,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四)為乘客購買保險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具有營業(yè)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購買營業(yè)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約車車輛處于載客狀態(tài)時,向駕駛員發(fā)布其他預約服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包括在乘客客戶端展示、推送車輛信息或者向車輛推送網約車服務信息等。

(三)利用市場優(yōu)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營運安全、損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有關營運設備以及數(shù)據(jù)庫接入政府監(jiān)管平臺,并向政府監(jiān)管平臺報送以下信息。

(一)實時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車輛和駕駛員對應信息等營運信息共享至政府監(jiān)管平臺,并接收監(jiān)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二)保證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相關數(shù)據(jù)接入政府監(jiān)管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報備車輛相關信息,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以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

(四)報備駕駛員相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當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通過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規(guī)避承運人責任,不得通過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照規(guī)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立即停止網約車車輛或者駕駛員的營運服務,待有關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復營運服務:

(一)網約車車輛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達到3宗的,或者網約車駕駛員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達到3宗的。

(二)網約車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或者在1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

(三)網約車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以及投訴辦結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照規(guī)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抽檢查核。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收到投訴處理結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投訴。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并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guī)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乘客客戶端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

第二十六條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電子協(xié)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協(xié)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責任。對于在乘客客戶端展示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客戶端顯示完整車牌號碼,或者保證乘客可以查詢完整車牌號碼,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車牌號碼信息。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后,應當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車發(fā)票。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fā)地以及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預估車費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約車平臺公司所屬的網絡服務平臺經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第三方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xié)議,明確對車輛以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乘客以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營運服務。

(二)規(guī)范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和相關營運、監(jiān)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等營運、監(jiān)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營運、監(jiān)管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后方可營運。

(三)營運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yè)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六)不得巡游攬客。

(七)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攬客。

(八)在載客狀態(tài)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yè)務。

(九)按照約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guī)收費。

(十)發(fā)現(xiàn)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乘客乘坐網約車,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guī)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或者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xiàn)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以及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營運和交易等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可以通過調取信息以及交通監(jiān)控視頻資料等方式收集證據(jù)。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布統(tǒng)一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監(jiān)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車牌號碼或者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件信息。

(三)乘坐網約車專用收費憑證等證據(jù)。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 交通、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業(yè)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廣州”網和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推動行業(yè)信用信息應用,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促進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接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guī)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或者乘客客戶端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在乘客客戶端未顯示或者隱匿車牌號碼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一)破壞或者改裝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等營運、監(jiān)管設備,或者營運、監(jiān)管設備功能故障、損壞仍繼續(xù)營運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的。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yè)資格的人員營運或者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交通、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業(yè)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約車經營活動施行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車齡條件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可以延長為3年;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的純電動續(xù)駛里程可以不低于70公里;其他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本市可以綜合考慮人口數(shù)量、經濟發(fā)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適時建立出租汽車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調整機制。

除高級車型網約車實行市場調控外,鼓勵網約車提供高品質、差異化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新能源車輛,是指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者燃料電池小客車。

(二)高級車型網約車,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氣發(fā)動機車輛,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發(fā)動機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壓發(fā)動機車輛。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提供巡游車和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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